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V-113-司促-6535-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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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富山即廖萬山即廖茂山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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