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ULDV-113-司促-6606-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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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蔡寶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15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項目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1 82,155元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67% ⒈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止,以3,135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7日止,以6,282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9月18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以9,442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⒉以現欠本金餘額82,155元,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⒊以現欠本金餘額82,155元,自114年1月18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934%計算。 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