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V-113-司促-6625-202410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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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羅雅仟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羅雅阡即羅沛綺即羅 淑芬」之記載,應更正為「羅雅仟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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