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ULDV-113-司促-6636-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2元,及自民國1 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 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秋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107年3月1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吳秋儀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