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司促-6880-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債 權 人 黃國勛 債 務 人 張福明 蔡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 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8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8月1日 1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1日 002 113年8月21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21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