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3-司促-6883-202411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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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債 權 人 林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榮泰即高全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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