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ULDV-113-司促-6939-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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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楊瑞玲 債 務 人 施春子 一、債務人施春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華部分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債務人住所設在雲林○○○○○○○○,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3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9月15日 200,000元 AH0000000 113年9月18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