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ULDV-113-司促-7146-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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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許智傑 林心瑜即林素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捌 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848元 林心瑜即林素環、許智傑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88848元 林心瑜即林素環、許智傑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848元 林心瑜即林素環、許智傑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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