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V-113-司促-7183-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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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吳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012元,及其中50 ,131元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2,770元,及其中103,021元自94年 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1,835元,及其中56,103元自9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1,672元,及其中66,329元自95年4 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