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V-113-司促-7250-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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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采萱即林健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宥彤 債 務 人 林嵩越即林健群之繼承人 林志遠即林健群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卉芩即林健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54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58,283元,及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群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