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V-113-司促-7332-20241129-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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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文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13年10月27日出境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30138017號函及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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