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ULDV-113-司促-7458-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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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林奕傑即林致傑 吳文科 一、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 3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1.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違約金;逾期逾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吳文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