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司促-7669-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 務 人 柯怡淨 吳文樺 一、債務人柯怡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987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70,000元,及自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固定加碼利率0.195%),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