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ULDV-113-司促-7671-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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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聲 請 人 陳柏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慶茂、李若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12月2 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與蒸饌餐廳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確認蒸饌餐廳之負責人為何人,並釋明得向相對人二人請求債權之原因。該通知已先後於113年12月2日、113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