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V-113-司促-7784-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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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家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 ,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實質上並無相對人,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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