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ULDV-113-司促-7880-20250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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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 聲 請 人 林浚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浚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114年1月6日 通知命於5日內釋明:金有即相對人或已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並將催告函送達相對人,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12月18日、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均未釋明,是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