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V-113-司促-7906-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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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春美、蔡欽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春美、蔡欽城均住新北市土城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