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ULDV-113-司促-8399-202501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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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支 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址詳卷),有相對人居留證資料可憑。另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雖相對人現未出境,然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30153262號函覆相對人行方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故相對人現既行方不明而無法送達,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與首揭規定相違,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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