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司促-8491-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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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嘉義縣○○鄉○○○○號以出資個人之住 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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