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V-113-司促-8842-202412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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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 聲 請 人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浩哲、吳伊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浩哲住桃園市蘆竹區、吳伊雯住宜 蘭縣五結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