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V-113-司催-123-2024120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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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昌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銘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民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2月10日 315,000元 EI0016964 002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民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31日 47,200元 EI0016984 003 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灯橧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31日 79,600元 ZK001207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