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09
案號
ULDV-113-司全聲-11-20241209-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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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淑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全字第 二十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相對人前依本院113年度司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就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5日經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聲請人賠償相對人新臺幣1,306,301元,相對人同意撤回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調解金額予相對人,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3年度偵字第7741號不起訴處分書、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113年民調字第174號調解書、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全字第27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及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7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兩造業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成立調解並經本院核定,且聲請人已賠償相對人乙節,亦經聲請人提出匯款單影本釋明,堪認聲請人本件主張屬實,是原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人所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