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V-113-司全聲-17-20241224-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軒、許禮尚、徐朝昇、曾慶福間聲 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