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3-司全聲-17-20250204-3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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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相 對 人 蔡承軒 許禮尚 徐朝昇 曾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起孝」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明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