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11
案號
ULDV-113-司全-234-20241211-1
字號
司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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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展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朝展 債 務 人 吳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 四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展信企業 有限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零玖佰壹拾捌元之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零玖佰壹拾捌元 或等值之銀行、郵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後 ,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分別定有明文。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已將「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之規定,修正為「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以與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相呼應。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此情形,如非因釋明而有不足時,縱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無足以補之,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也。所謂不能強制執行之虞,係指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有達於無資力狀態之堪慮等是:所謂恐難執行之虞,諸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展信 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債務人詹朝展、吳淑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並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現尚積欠3,420,918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債權人向債務人等發函催告繳款,惟迄今未獲清償,足認債務人企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情事。又經債權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閱債務人等信用狀態,獲悉債務人展信公司現已有其他銀行欠款遲繳狀態,足認債務人等財務狀態不佳,如不即時假扣押債務人等之財產,日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本院就債務人等之財產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電腦帳、放款利率歷史資 料表、借據、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經濟部商工登記供釋資料查詢服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查詢資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等件為憑。聲請人就債務人等之主張,依其所提事證,就假扣押之請求,固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就債務人展信公司部分,則釋明尚有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故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另就債務人詹朝展、吳淑如部分,依債權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詹朝展、吳淑如僅尚無債信明顯不良、逃避債務等情事,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亦未就假扣押原因再為釋明,則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