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3-司司-31-2025022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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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芙蓉即緯昌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林丞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緯昌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緯昌 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據提出緯昌公司之財產目錄,且未釋明參加緯昌公司臨時股東會之張明哲、林正坤、王豐彰為股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是否追加王清助為清算人,該通知於114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僅補正財產目錄及釋明林正坤股東身分,並陳報王清助清算人身分業經緯昌公司股東會解任,惟其餘事項均未補正,且就解任王清助清算人乙節全然未釋明,有其114年1月24日民事陳報狀再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暨尚有未釋明之處,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而聲請呈報清算人當屬清算事務執行之一環,依法自應得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從而本件應取得王清助之同意或使王清助追加為聲請人,然聲請人未釋明王清助業經解任,且將解任清算人之通知送達於王清助,本院自難認該公司清算人現僅有聲請人一人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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