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ULDV-113-司執-32131-20241001-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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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1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高聿艷 債 務 人 陳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 所發之裁定,應變更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臺灣金門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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