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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4
案號
ULDV-113-司執-39187-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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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18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岳蓁即劉佳琪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費用,前開命令於同年10月8日送達債權人,惟鑑定人於113年10月18日陳報本院債權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3年10月18日113中雲辦字第130號函及本院113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附表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39187號 財產所有人:韓鎮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507 2230.0 5364分之50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53-2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