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ULDV-113-司執-41137-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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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137號 債 權 人 周泰誠 唐欣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潘慶運 債 務 人 廖中村 程仕銘(即程英智之繼承人) 程奇峰(即程英智之繼承人) 程士哲(即程英智之繼承人) 李惠嬌(即程英智之繼承人) 程祈証(即程英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程英智於第三人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