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司執-41387-202410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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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38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茂德(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具狀向本院主張 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云云。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