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司執-41695-202410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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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6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桂禛 債 務 人 琰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攸真 債 務 人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攸真於高雄市私立馨迦 居家常照機構之薪資等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鳳山區,則應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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