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ULDV-113-司執-42128-20241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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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128號 債 權 人 周士佑 債 務 人 沈富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之土地強制執行及函查債務人之保險、郵局、勞保資料,惟查債務人已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此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4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權利移轉證書影本、辦案進行單附卷可稽,故不動產部分本院無從執行。次查,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