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ULDV-113-司執-44104-20241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10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柏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91年度促字22495號確定支付命令及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云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執行費,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7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