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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V-113-司執-44510-20241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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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5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偉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10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資料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44510號 財產所有人:黃偉哲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褒忠鄉 忠東 997 2858 768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埔姜崙段197-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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