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2

案號

ULDV-113-司執-45095-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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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0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豐懋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人 邱鈺涵即邱滿 債 務 人 黃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鈺涵即邱滿於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則應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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