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V-113-司執-46214-20241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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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214號 債 權 人 曾詩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錦霞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費用,前開命令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惟鑑定人於113年12月16日陳報本院債權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3年12月16日113中雲辦字第157號函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附表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46214號 財產所有人:吳錦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四湖鄉 湖東 67 11371 1200分之5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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