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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V-113-司執-48070-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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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07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曜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温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營業所及住所分 別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及嘉義縣,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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