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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V-113-司執-52234-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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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234號 債 權 人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債 務 人 李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心瑀所有對第三人精聯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其他債權、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對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對第三人弗珥仕工作所之出資額,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士林、桃園、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桃園、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