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V-113-司執-7654-202503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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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54號 債 權 人 陳嘉雄 陳惠玲 陳惠貞 上列債權人就其等與債務人陳美足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其執行程序之規定處理者,以原 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者為限,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項第2款定有明文。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固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之規定,惟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僅得就債務人變價分割分得價金聲請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二、經查,債權人執本院112年度家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向本 院聲請就債務人陳建助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54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定後所得之價金之十分之三參與分配,並由債權人每人各分得十分之一。惟系爭執行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尚不得執前揭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是本件參與分配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272 109.81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7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2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281 30.98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9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3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788 975.83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11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4 雲林縣 西螺鎮 東南 805 90.36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西螺段1147-6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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