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V-113-司家聲-6-2024111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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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玉民 相 對 人 王玉榮 相 對 人 王玉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玉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 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玉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 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40 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75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金融機構查詢費(含臺灣銀行、斗六市農會、京城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郵政、兆豐銀行、元大銀行)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0,255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10,255元×各1/3=各3,418元。 附表二(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 號判決) 編號 繼承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1 王玉民 1/3 2 王玉榮 1/3 3 王玉升 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