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ULDV-113-司拍-103-2024110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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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 理 人 蔡褕瑾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