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V-113-司拍-109-202501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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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王昱勻 相 對 人 謝照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照寅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謝利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照寅、第三人謝利昌於112年5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面額為①1,200,000元、②6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分期付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謝照寅、第三人謝利昌於收 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海豐崙 1219-8 95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381 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8.58 二層49.49 電梯樓梯間6.72 104.7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