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V-113-司拍-123-202503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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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蔡正仁 相 對 人 鄭麗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0月2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7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潭 社口 172-66 124.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3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276 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70.00 二層70.00 電梯樓梯間14.98 154.9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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