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ULDV-113-司拍-127-202502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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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許毓庭 相 對 人 許瓊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與聲請人訂 立土地買賣契約,立約日聲請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買賣價款予相對人,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該土地買賣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5年3月10日,該抵押權已於104年3月1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土庫鎮 馬公厝 177-118 142 2464分之41 分割自177-17地號 002 雲林縣 土庫鎮 馬公厝 177-124 51 2464分之41 分割自177-17地號 003 雲林縣 土庫鎮 馬公厝 177-126 53 全部 分割自177-17地號 004 雲林縣 土庫鎮 馬公厝 194-2 97 4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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