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司拍-60-202410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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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王銘柏 王蔡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3年3月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3年5月11日,面額為2,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2,5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王銘柏、王蔡素梅於收受該 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104-5 106.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蔡素梅 002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327-20 88.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銘柏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04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3.39 二層53.39 三層31.64 138.42 陽台 4.5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蔡素梅 002 137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1.65 二層38.95 三層38.95 電梯樓梯間3.60 123.15 陽台 7.85 全部 所有權人:王銘柏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