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V-113-司拍-62-2024110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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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蘇瑞文 相 對 人 黃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7日起至99年5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陳碧玉、劉玉蘭即洪劉玉蘭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至96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詎至今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2,500,000元,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黃清正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元長鄉 潭內 788 5805 60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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