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ULDV-113-司拍-72-202411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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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英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英原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英原與第三人張郁凱於112年1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2年7月7日,面額為8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張英原、第三人張郁凱於收 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東勢 明倫 301 558 3分之1 002 雲林縣 東勢 明倫 302 17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2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農民住宅、加強磚造、2層 一層72.62 二層75.86 148.48 陽台 11.04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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