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ULDV-113-司票-354-20241105-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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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家逵 相 對 人 張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家達」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陳家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計算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非訴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訴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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