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V-113-司票-521-202410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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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陳雪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玉玲即曾碧柳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