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V-113-司票-638-20241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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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兩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2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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